(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)自由裁量基准
序号 |
法律情形 |
执法类型 |
裁量幅度 |
上限 |
下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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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安徽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(皖统[2011]51号) |
警告、罚款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|
(一)轻微违法行为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。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,拒不改正的,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|
二十万元以下 |
一万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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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一般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。有第(六)、(七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。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。 |
二十万元以下 |
一万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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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较重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。有第(六)、(七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体工商户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|
二十万元以下 |
一万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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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严重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。 |
二十万元以下 |
一万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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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特别严重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100000元至20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|
二十万元以下 |
一万元以下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