号: 003187501/201809-00006 信息分类: 行政处罚
发布机构: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
成文日期: 2016-10-17 发布日期: 2016-10-17 10:52
文  号: 性: 有效
生效时间: 废止时间: 暂无
名  称: (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)自由裁量基准
政策咨询机关: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: 暂无

(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)自由裁量基准

来源:市统计局 浏览量: 发表时间:2016-10-17 10:52 编辑:统计局

序号

法律情形

执法类型

裁量幅度

上限

下限

1

安徽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(皖统[2011]51号)

警告、罚款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

(一)轻微违法行为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。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,拒不改正的,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二十万元以下

一万元以下

 

 

 

(二)一般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。有第(六)、(七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。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。

二十万元以下

一万元以下

 

 

 

(三)较重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。有第(六)、(七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体工商户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二十万元以下

一万元以下

 

 

 

(四)严重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。

二十万元以下

一万元以下

 

 

 

(五)特别严重违法行为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本制度第四条第(一)至(五)项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予以通报,可以并处100000元至20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二十万元以下

一万元以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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